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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xin Township Office, Changhua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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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收費辦法
場地使用收費辦法
彰化縣埔心鄉第一示範公墓場地使用收費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彰化縣埔心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補充規定辦理。
第二條
申請人應攜帶身份證或本鄉列冊各款、各類低收入者持證明,向本所第一示範公墓管理室申請。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申請﹕
一、染患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者。
二、全國疫情警戒公告。
三、天然災害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第三條
申請使用日數以5日為限,自許可日起算,逾第5日每逾一日,每日收取場地使用費新臺幣1000元,不足一日以一日計算。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需檢據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已收之費用發還申請人。
第四條
提供場地使用以本所劃定每單位之範圍內為限,電器設備限用基本照明及冰櫃乙組設施,以不超過本所用電負載,不足則須再重新申請。
第五條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得命其改善或為必要之排除或防止措施,仍不聽從勸導者應終止場地使用之權利,所繳費用不予發還,因而致本所遭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許可使用之內容,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場地設施。
三、不得妨礙附近居民生活及學校教學安寧,製造髒亂及干擾他人治喪祭祀活動。
四、場地設施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運除所有物品及垃圾。
五、駕駛或停放車輛,應依殯葬設施內交通標線、標誌及管理員指揮,並不得有其他妨礙交通之行為。
六、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其他電器用品。
七、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八、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第六條
本辦法經鄉長核定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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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