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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xin Township Office, Changhua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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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管理自治條例
寵物管理自治條例
彰化縣埔心鄉寵物骨灰灑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彰化縣埔心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寵物骨灰灑葬事宜,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鄉寵物骨灰灑葬設施由本所管理之,凡使用本鄉寵物骨灰灑葬設施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實施寵物骨灰灑葬之方式,指於寵物灑葬之區域內,將骨灰妥善處理後,灑葬預先挖掘穴位土中,再植花、草於上,不得設置任何紀念標示或設施,禁止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
第四條
寵物骨灰灑葬設施之使用及申請程序相關規定如下:
一、寵物灑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
二、寵物灑葬之穴位,使用期間為二年,骨灰灑葬後,骨灰經過大地自然融合於生態,為循環永續利用。骨灰灑葬後,不得自行或要求起掘。
三、使用寵物骨灰灑葬設施,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至本所管理單位之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使用寵物灑葬之骨灰,得裝入本所免費提供之骨灰容器,容器為不含毒性成分且可於一年內分解、腐化之容器。
第五條
申請寵物骨灰灑葬設施應一次繳清費用,每具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管理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六條
為促進土地循環使用,寵物骨灰灑葬區域用地,採可循環使用之 方式。管理機關得經評估後對灑葬區全部或局部進行翻土或整地等土壤改良工作。
第七條
其他若有未盡事宜,由本所另行補充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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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