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使用本鄉納骨堂、神主牌位、祖先牌位、環保自然葬應先向本所申請並繳納費用,核發各該使用同意書後,憑證向公墓管理員洽商進堂或植葬事宜。但曾設籍本鄉現居他鄉(鎮、巿)死亡,申請使用時檢具戶藉謄本證明文件者,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
申請納骨堂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環保自然葬,應檢具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研磨再處理證明或起掘許可證明或骨灰 (骸)遷出來源證明,國外運回者應檢附通關證明,必要時得檢附死亡證明,無則應拒絶申請收存。
- 第十四條本鄉所屬納骨堂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堂內如設有夫妻式納骨箱,每對依各區使用費、管理費收費標準以二倍計算,並一次繳交全部費用;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限制。
二、家族式塔位使用費、管理費收費標準,須一次繳交全部費用,不接受預購,以第一位進堂者身分認定先行收費,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之限制。唯於個別亡者進堂時,依亡者身分辦理退、補費手續,其中退費部份由家屬自行提出申請,加收部份由本所主動辦理。申請使用時須由原購買人提出進堂申請,並以原購買人之三親等親屬為限。若原購買人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共同向本所提出異動申請,並授權指定其中一名繼承人,辦理後續申請使用事宜,以上身分認定均應附戶籍謄本。
三、原安置於本鄉埔心(第一)公墓孝思堂、孝義堂,如申請遷移至新舘(第五)公墓納骨塔(孝敬堂)者,須重新繳納孝敬堂使用費及管理費,原安置孝思堂、孝義堂之塔位無條件收回之,另若亡者為本鄉新舘、南舘村、芎蕉、羅厝、舊舘之居民,原安置於本鄉埔心(第一)公墓孝思堂、孝義堂,如申請遷移至新舘(第五)公墓納骨塔(孝敬堂)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後,依孝敬堂使用費收費標準,每位亡者進堂,減收三分之一費用,家族式塔位則不適用本規定。
申請使用臨時神主牌位,以一年為限,應切結於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報經本所核准另行安置,逾期則應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按年計算。
本鄉所屬納骨堂之使用管理收費標準表詳附表一。
- 第十四條之一本鄉新館殯葬園區設施,環保自然葬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設籍本鄉轄內居民:使用費新臺幣三千元,管理費三千元。
二、非設籍本鄉轄內居民:使用費新臺幣六千元,管理費三千元。
- 第十四條之二(刪除)。
-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或減收之:
一、本鄉公墓因政府為改善公墓實施更新,更新期間起掘之有主骨骸使用納骨堂者,使用費依照收費標準二分之一收費之;因實施更新,需建築用地而先行起掘之有主骨骸進堂者,使用費依照收費標準三分之一收費以示優待;至於規劃為其他公共設施,則不予優待。
二、本鄉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或演習死亡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及因公殉職警察及消防人員(含義勇警察及義勇消防)遺骸或骨灰使用納骨堂者,免收使用管理費,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費得按收費標準二分之一收費,但須以本所孝思堂櫃位存放為限。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優惠以一次為限。
- 第十五條之一本鄉新館殯葬園區設施,環保自然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費或減收之﹕
一、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救助機構之院民(童)死亡者,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或意外災禍死亡無人認領之屍體免收使用管理費。
二、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使用費得按收費標準二分之一收費。
三、本縣縣政府或本所,為辦理宣導環保自然葬相關活動,因參加該活動而申請環保自然葬者,免收使用費。
四、殉職或因公死亡之現役軍人、後備憲兵、警察、消防、義勇警察、義勇消防,或亡者在醫療院所捐贈器官或大體者、或因公共利益而犧牲奉獻者,免收使用管理費,以本所指定功勳區為限。
五、本鄉納骨塔骨骸(灰)遷出,植葬於環保自然葬區者,免收使用管理費。非本鄉納骨塔骨骸(灰)遷出,植葬於環保自然葬區者,使用費得按收費標準二分之一收費。
六、本鄉亡者無血親可處理後事者、或轄內無主骨骸(灰)、或無名屍者,免收使用管理費。
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免費或減收者,不以本鄉民眾為限。
- 第十六條(刪除)。
- 第十七條 申請起掘、遷葬而使用納骨塔、環保葬應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並繳納使用、管理費後,據以申請核發各該許可證,未經本所核發各該許可證者,不得進塔或植葬,所進堂之骨骸,應使用本所統一規格之骨罈(金斗),以維整齊;經核准後限於核准日進塔或植葬,逾期廢止其權利,已繳各項費用不予發還。倘因故未能進塔或植葬時,需檢據於核准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已收之費用發還申請人。
- 第十八條中途退堂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已繳各項費用概不予發還,該位置無條件收回之。但於二個月內申請再進同一納骨堂者,應重新繳納二分之一之使用費及全額管理費,逾期則應重新申請並繳納各項費用。
- 第十八條之一本鄉新館公墓,環保自然葬區之植葬方式:指於環保自然葬區內,將骨灰妥善處理後,藏納植入預先挖掘穴位土中,再植花、草於上,不得設置任何紀念標示或設施,禁止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可循環使用安葬之方式。
- 第十八條之二環保自然葬區設施之使用及申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如下:
一、植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
二、植葬之穴位,使用期間為二年,骨灰植入穴位後,骨灰經過大地自然融合生態葬,為循環永續利用。骨灰植入安奉後,不得自行或要求起掘穴位。
三、使用環保自然葬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受葬者之死亡證明文件及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骸)遷出證明或起掘證明、於完成骨灰再處理程序,核發證明文件附記骨灰已再研磨,至管理單位之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實施環保自然葬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穴位。但因傳染病死亡者應在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五、使用環保自然葬之骨灰應裝入本所免費提供之骨灰容器。此容器為不含毒性成分且可於一年內分解、腐化之容器。